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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捐赎一项,顺治十八年,有官员犯
徒籍没认工赎罪例;康熙二十九年,有死罪现监人犯输米边
赎罪例;三十年,有军
人犯捐赎例;三十四年,有通仓运米捐赎例;三十九年,有永定河工捐赎例;六十年,有河工捐赎例。然皆事竣停止,其历朝沿用者,惟雍正十二年
会同刑
奏准预筹运粮事例,不论旗、民,罪应斩、绞,非常赦所不原者,三品以上官照西安驼捐例捐运粮银一万二千两,四品官照营田例捐运粮银五千两,五、六品官照营田例捐银四千两,七品以下、
士、举人二千五百两,贡、监生二千两,平人一千二百两,军、
各减十分之四,徒以下各减十分之六,俱准免罪。西安驼捐,行自雍正元年,营田例则五年所定也。乾隆十七年,西安布政使张若震奏请另定捐赎笞、杖银数。经
议,预筹运粮事例,杖、笞与徒罪不分轻重,一例捐赎,究未允协。除犯枷号、杖责者照徒罪捐赎外,酌拟分杖为一等,笞为一等。其数,杖视徒递减,笞视杖递减。二十三年,谕将斩、绞缓决各犯纳赎之例永行停止。遇有恩赦减等时,其惮于远行者,再准收赎。而赎鍰则仍视原拟罪名,不得照减等之罪。著为令。嗣后官员赎罪者,俱照运粮事例
夺。刑
别设赎罪
,专司其事。此又律赎、例赎而外,别自为制者矣。
凌迟,用之十恶中不
以上诸重罪,号为极刑。枭首,则
盗居多。戮尸,所以待恶逆及
盗应枭诸犯之监故者。凡此诸刑,类皆承用明律,略有通变,行之二百馀年。至过误杀之赔人,窃盗之割脚
,重辟减等之贯耳鼻,
盗、贪官及窝逃之籍家产,或沿自盛京定例,或顺治朝偶行之峻令,不久革除,非所论也。
,而于四川、陕西、湖北、河南、山东、安徽、广东等省匪徒,又有系带铁杆石礅之例,亦一时创刑也。
刺字,古
刑之一,律第严于贼盗。乃其后条例滋多,刺缘坐,刺凶犯,刺逃军、逃
,刺外遣、改遣、改发。有刺事由者,有刺地方者,并有分刺满、汉文字者。初刺右臂,次刺左臂,次刺右面、左面。大抵律多刺臂,例多刺面。若窃盗责充警迹,二三年无过,或缉获
盗二名以上、窃盗三名以上,例又准其起除刺字,复为良民。盖恶恶虽严,而亦未尝不予以自新之路焉。
自光绪变法,二十八年,山西巡抚赵尔巽奏请各省通设罪犯习艺所。经刑
议准,徒犯毋庸发
,
照年限,于本地收所习艺。军、
为常赦所不原者,照定例发
,到
一律收所习艺。
二千里限工作六年,二千五百里八年,三千里者十年。遣军照满
年限计算,限满释放,听其自谋生计,并准在
所
籍为民。若为常赦所得原者,无论军、
,俱无庸发
,即在本省收所习艺。工作年限,亦照前科算。自此五徒并不发
,即军、
之发
者,数亦锐减矣。二十九年,刑
奏准删除充军名目,将附近、近边,边远并
三
,极边及烟瘴改为安置,仍与当差并行。自此五军第留其二,而刑名亦改变矣。三十年,刘坤一、张之
会奏变法第二摺内,有恤刑狱九条。其省刑责条内,经法律馆议准,笞、杖等罪,仿照外国罚金之法,改为罚银。凡律例内笞刑五,以五钱为一等,至笞五十罚银二两五钱,杖六十者改为罚五两。每一等加二两五钱,以次递加,至杖一百改为罚十五两而止。如无力完纳,折为作工。应罚一两,折作工四日,以次递加,至十五两折作工六十日而止。然窃盗未便罚金,议将犯窃应拟笞罪者,改科工作一月;杖六十者,改科工作两月;杖七十至一百,每等递加两月。又附片请将军、
、徒加杖概予宽免,无庸决责。自此而笞、杖二刑废弃矣。
赎刑有三:一曰纳赎,无力照律决
,有力照例纳赎。二曰收赎,老幼废疾、天文生及妇人折杖,照律收赎。三曰赎罪,官员正妻及例难的决,并妇人有力者,照例赎罪。收赎名曰律赎,原本唐律收赎。赎罪名为例赎,则明代所创行。顺治修律,五刑不列赎银数目。雍正三年,始将明律赎图内应赎银数斟酌修改,定为纳赎诸例图。然自康熙现行例定有承问官滥准纳赎
议
之条,而前明纳赎及赎罪诸旧例又节经删改,故律赎俱照旧援用,而例赎则多成
文。
三十一年,修订法律大臣沈家本等奏请删除重法数端,略称:“见行律例款目极繁,而最重之法,亟应先议删除者,约有三事:一曰凌迟、枭首、戮尸。凌迟之刑,唐以前无此名目。辽史刑法志始列
正刑之内。宋自熙宁以后,渐亦沿用。元、明至今,相仍未改。枭首在秦、汉时惟用诸夷族之诛,六朝梁、陈、齐、周诸律,始于斩之外别立枭名。自隋迄元,复弃而不用。今之斩枭,仍明制也。戮尸一事,惟秦时成蟜军反,其军吏皆斩戮尸,见于始皇本纪。此外历代刑制,俱无此法。明自万历十六年,定有戮尸条例,专指谋杀祖父母、父母而言。国朝因之,后更推及于
盗。凡此酷重之刑,固所以惩戒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