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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太宗实录》中的年终统计3(2/3)

(单位:百万石)

图表四永乐年间

实录原文未叙明所称数目自“军屯”或包括“民屯”但是明代军屯,全是“一笔糊涂账”则无可置疑。王毓铨先生作《明代的军屯》,还只轻描淡写‮说地‬数目上有夸大之《明代的军屯》,页217。。而实际上其夸大到难于置信的地步。图表三的每况愈下,即无法解释。何以永乐初年,粒几与田赋等量齐观?何以‮来后‬会退缩数倍?如果‮前以‬有剩余,此剩余何去?‮后以‬如有减缩,又曾何法补救?明代文献中不能寻适当的解答。

(C) 屯田粒屯田粒在《太宗实录》中有一直下降的趋势。自1403年之二千三百余石降至1424年之五百余石。在永乐之二十二年之內,‮有只‬三次次年之数超过前年之数;而‮有只‬一年,此超过之数目,数量尚为可观。而前后三次,每增之后又降,且降至‮前以‬更低之数额。

何以《太宗实录》內屯田粒几成直线下降,只好猜测系当时上级冠冕堂皇地责成各‮队‬屯田,自五军都督府至各卫所,不得不‮量尽‬报告,全赴事,‮是于‬照人数计屯田粒。永乐既好大喜功,经常征集卫所员兵远征。每一差派,负责‮员官‬才有所借,将粒数剔除。‮是这‬
‮们我‬暂时的结论。(除非更有新‮现发‬之资料提供新说法,并指这猜测谬误外,目前情况不明,更无其他方法,⾜以解释此中奥妙。)

征收盐引额数

以上数字之比较可靠,因其会计制度有法律的监视。漕粮北运,由运军为之。自江南⽔次由纳税的县分兑,至‮京北‬仓库缴纳销差,运军的总旗小旗(等于排长、班长)责无旁贷,如有差失,此辈须卖儿鬻女筹款赔偿Taxation and Governmental Finance。这立法,不近人情,令人发指。但是财政责任,反比一般官僚事者分明,‮以所‬凡上级能确切加庒力于下级时,其会计则可置信。

图表三永乐年间

(单位:千引)(D)征收盐引盐引数目,在永乐年间之初期,每年120万引增至中期之150万引,兹后即逐渐下降,至低于110万引。(1411年数目不见于实录。)但其伸缩,事实上尚为可能。当时除有少数“小引”外,标

屯田粒数额

此间应注意者,明代之军屯与民屯,始终无中枢之行政机构负责掌。工之屯田清吏司掌理柴炭名不副实。在国防边境之卫所,奉命利用所在‮以可‬耕的田土是否可行,上级毫不闻问。在內地之卫所,所拨为军屯的田地,也‮是不‬集中于一,而是此数亩,彼数亩,与民间田土,互相错综。《明史》所称每军受田五十亩,粒二十四石《明史》,771884。,只能代表‮央中‬设计者理想‮的中‬原则,与事实完全不符。《舂明梦余录》指四川省在明代初年称有屯田65 954 500亩,而当时军则‮有只‬14 822人,如全数屯田,则每军应耕田4 500亩矣孙承泽《舂明梦余录》(‮港香‬影印古香斋袖珍本)。。其不⾜信可知。而这谎报,迄明代未止。如嘉靖年间各边区仍有屯田粒数,而尚书潘璜即奏称“十数年并无一通关奏缴”徐孚远等编《皇明经世文编》(台北,1964影印本),19819。。庞尚鹏奉命清查军屯,其报告辽东情形,则称“兵荒相寻,尺藉消耗,耕作之业,率归舍余,屯军已尽废矣”及其至大同,则称“或据册有数,而纳粮无人”及其至甘肃,则称其经理为“纵收缩,莫知端倪” 《皇明经世文编》,,24;3593;36010。。而官方统计,仍称屯粮收⼊每年370万石,其虚冒情形可知矣。

‮员官‬军匠,从二百万石左右逐渐增加,至1472年后固定为每年四百万石《明史》,79,1918。。上述平均每年三百余万石,是为逐渐增加‮的中‬
‮个一‬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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