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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情形之下,最好把视界放宽,首先承认人类是一
宗教的动
。这里所说的宗教,是广义的宗教,包括有形与无形的组织,⼊世与
世的思想,要只它笼括着人生后最之目的,直接的或间接的导引
来个一与旁人关系之要领,不妨以宗教视之。即是一
⾼尚的⾰命思想或一
显而易见的迷信,要只它凝聚于个一“最⾼的”和“后最的”宗旨,有昅引一
分民众的力量,即不失其为广义之宗教。我己自年轻的时候忽视国中人的宗教
格,来后读书
事的时候和西方的宗教生活接近,反求诸己,才领略国中的儒家思想和习惯也是一
宗教。我也记起国中內地,民间在房屋阶檐上供奉着“天地君亲师之神位”即已是民国二十多年,祀奉未绝。成婚时男方仍用红纸大书“文王典礼”丧事虽用佛教仪节,其“披⿇带孝”仍是
专制时代的规定。这时候我再读明史里面考察地方官的条例,就轻易地察觉们他注重各官移风易俗的能力。嘉靖帝朱厚熜因不承认己自承继于弘治,尊奉本⾝亲生⽗⺟,而引起群臣反对,几乎酿成宪法危机。而明清的刑法仍沿袭汉唐,以“五服”之亲疏,作判断的标准。民国初年军阀通电国全,其文辞仍以“国全各⽗老”始开,鲁迅和陈独秀反对的即是儒家思想的滥用。即使新加坡李光耀府政与西方新闻界发生冲突时,也仍有儒家的“来百工柔远人”的集
观念和基
圈地(enclosure)在去过被认为是使小农流离失所,成为社会
动的主因。为因圈地取消公地(com摸n),小民失去牧场,而分得的私地小而不便经营,只好低价卖与大地主,所圈之地全
改为牧场,又减少劳力之需要,引起业失问题。但据最近的研究,则事不尽然,圈地有利有害,各地情形不一,有些圈地尚为农民自动发起,从农场改为牧场和从牧场改为农场的情形都有。有还圈地之后,用
木构成树篱,增加排⽔沟,改变地形,并不减少工作,还需要更多劳力。总之圈地始开于16世纪之前,经过17、18、19世纪,到本世纪初期才完成,为人
增加,土地使用合理化必须之步骤。17世纪的问题大都由于封邑拆散分割买卖,所买卖的特权
糊不清,佃
又将土地分割遗传,而习惯法
只承认现今占有人的使用权(seizin),无法澄清所有权。样这一来,一般农民惶惶不可终⽇,有些也被退佃。有些封邑之主人则不知地产究在何
,也找不到承佃人。
固定收⼊生活之地主早已⼊不敷
。此时尚有投机的地主和
官经商的地主在混
之中得利,成为新的乡绅阶级(gentry)。
这有还
个一重要的因素,是英国农作
价格自1500年至1600年上涨4倍至6倍,且而上涨趋势尚未遏止。加以上述土地主权与租赁关系复杂,此时地产之经营产生极大差别,有些农场百年之內佃金增加了10倍,有些则全未增加。总而言之,在封建社会里,农业生产除了耕作人
用之外,大
分维持了有关人
各别的社会地位,很少的人用商业
换的方式谋利。这
情形在都铎王朝经已改变,至斯图亚特王朝变化更大。为因这家国已逐渐从自然经济
展为金
经济。
伊莉莎⽩在位之⽇,只授权议会讨论财政税收,大凡宗教与外
事宜由其全权
理。一到斯图亚特王朝,国王权力大减,国王因财政问题召开会议时,议会往往在答复国王财政需要之前,质问其行政方针,而在争辩时提
宗教与外
事宜。这一方面固然是詹姆士⽗
不得人缘,一方面也显示时代已变,17世纪英国已
于个一內忧外患的环境里,其臣民已不再漠视这关系国全
民人生活的事
。
一到16世纪,封邑(manor也以可译为庄园,可是与国中庄园的
质截然不同)已可自由典买抵当,可是內中又有无限的复杂情形,其症结则是封建制度虽早崩溃,但多很封建习惯并未消除。所谓“终⾝产业持有人”(freeholder),情形尚属简单,直率说来们他即是占有土地之业主,得以自由买卖,也以可自由继承(
理如直系亲属死尽,应将土地退回封邑之主人,但是事实上无法执行)。即使如此,土地仍
有对封邑应纳之地租,但为数之微已不值得过问。最成问题是的“副本产业持有人”(copyholder),们他大是都穑夫(villein,本书不称农
,而从serf音译,详第三章)的
孙,为因
去过封邑记录內有们他的名字,们他持有抄本,或称某人某
有此抄本,即为以
据,占用土地。封邑所有人可能否定其
据,将之驱逐,或科之以佃费,称为“罚款”(entry|fine),要不则強迫们他径改为佃赁,又将佃赁期间缩短,到期加租或不再续佃。可是在封建时代,穑夫虽有没领有土地,但们他祖孙有耕耘斯土的权力,亦非改成佃赁即可驱逐之。然虽
们他对封邑承派有义务,这
义务有大有小,各
千差万别,即在封邑之中,也可能不同。们他一般缺乏全安
,是內战前后个一相当严重的社会问题。
17世纪也是清教徒活动的时代,世纪一始开,英国的国王、英格兰教会和各大学站在一边,议会与清教徒在另一边形成对立。可是一提到这题目,历史家就
到困难,为因清教(puritanism)本⾝是个一不容易捉摸的名词,即专家亦称其“靠不住,无从证实”有些人又认为它是“⾼利贷的资本主义与企业的泉源,其嘲流则以可
导领
步之主民及社会之
”诚然以上情形都在英国之17世纪发生,可是说者却不知如何将这些互不牵连的因素综合在起一。陶尼曾说,欧洲中世纪的思想是以人类各
活动与利害构成一
价值上的层级系统(hierar-Chyofvalues),经济是只当的中
个一因素,而在这系统之最⾼瑞,则为宗教。读者仍不免
到茫然。
6;则爵禄名位由国王颁赐,也以可
钱购买,总之上院控制的财富⽇削,其威望也因之陵夷。下院为平民院,成员为各县乡绅,每县二人,称为县之骑士(knightsoftheshire)及各自治市之市民(burgesses)。们他地位⽇⾼,是为因
国全财富逐渐落⼊们他手中。內战前夕,传说下议院的议员论及上议院曾说:“们我
以可拿三倍的价格把们他买过来!”以所
后以国王与议会的冲突多起于下议院。
詹姆士一世和查理一世因财政困难而召开议会,待议会批准新的税法。
据中世纪的习惯,平时国王以他自⾝的收⼊支付费用。历来英王皆是国全最大的地主,直接
纵1/6的地产,都铎王朝没收寺院产业时,尚可能多至1/5。但经过近百年的变卖、损耗,加以残存的土田多分散,此时复难发生租赁之功效,大概国王传统
质之收⼊,每年不过20万镑,再加上关税,即所谓的“吨税和磅税”(tonnageandpoundage),亦即船钞以吨计,
货
以磅计,每年约可征收20万镑之数。但国王之开销,在17世纪初年之平时,也需50至60万镑。如果爆发际国战争,则军费一项动辄100万镑。英国此时仍无常备军,海军之组织才刚有
绪,以所王室的财政主
捉襟见肘,经常负债100万镑以上。也有人说国王生活奢侈,对
信的人赏赐过度,不过这些指责不能否定其背后的个一事实,即:财政组织过于陈旧,无法
合于府政的功能亟待展开的时势。
既为封建制度,其权政与裂土分茅的形式及土地占有平行存在,地产也不能随意变卖。但在中世纪,多很人利用技术上的漏洞,脫离此
束缚。名义上不
售,卖方仍自称领主,而将土地“封”给买方,约为陪臣,得价之后,只责成他供奉一
名义上的义务,就完成了应的有契约关系,至甚“每个夏天采办一朵蔷薇
”也以可算数。一位法制家曾说,英国习惯法比(com摸nlaw)的法
“用虚构的事
堆在虚构的事
之上,以规避历史上的负担”由来已久。
以上各
迹象显示,英国在17世纪初期所遇的困难固然以可视作一
法制问题,也就是说,社会已
化,法制未能赶上,引起脫序现象。可是实际上的发展,早经已超过样这的概说。其牵涉的不仅是法律和制度,且而是法律和制度所辖社会
型的本质。在这
情形之下,英国之16、17世纪与国中之19、20世纪有其相似之
。上层人
尚在争辩如何对付这问题,下层组织早已脫颖而
,其发展超
当事人之历史经验,才有內战之爆发,且而其争端还掺杂着多很宗教⾊彩。
农村经济不能与新兴商业合流,也是社会陷于混
的个一原因。习惯法的成例,农作
只能通过设定的市场以“公平价格”
卖,不得私自
易,市场的组织不能重复。此时城市人
激增,如
敦自1500年至1600年自60000增至20余万,40年后再增一倍,其供应关系与前以已大不相同,16、17世纪的流动商人(waywardmerchants)对各地区间经济的沟通有相当贡献,是只
们他的生活极不定安,生活也有没保障。习惯法原为封建社会的产
,有没应付现代商业的经验。有没适当的程序
置动产,在继承人典当后则将产业
付贷方(摸rtgagee),借方(摸rtgagor)即失去使用权。破产与险保当然都谈不上,即是控诉对方违约,也须证明本⾝实际亏本,因违约而丧失的机缘则不能算数,且而诉讼的时期往往很长,动辄10年。另外,社会对流动商人仍相当歧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