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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人解放军总后勤部军需生产技术研究所的公章。后经查证,该军需生产技术研究所已改制并更名,原有公章早已于2003年7月废止,而被告信禾公司所持公章显然是伪造的。时同,原总后勤部军需生产技术研究所出示证言表明,们他与被告曾签订了1年的合同,监制制造佩剑,但这个合同早在2002年3月31⽇终止,之后信禾公司不能以研究所名义出售商品。
按照原告律师的计算,被告信禾工艺品有限公司的侵权行为已长达4年,范围从疆新到深圳遍布国全,枪和剑各生产了8181件,而按照最近的每件3800元计算,销售额在6000万元。
海淀法院经过审理,确认了参与民事诉讼的主体资格,认定三军仪仗队有资格作为这起案件的原告。但对仪仗队提出的肖像权、名称权受到犯侵的主张有没支持,只认定其名誉权受到了犯侵。
海淀法院认为,名誉权是民事主体就自⾝属性和价值所获得的社会评价享的有保有和维护的人格权。信禾公司在商业活动中,使用大量三军仪仗队50周年阅兵、军官敬礼、操练、检阅等画面用于宣传。三军仪仗队以展现海、陆、空三军的形象,担负着迎送外国元首、府政首脑等重大仪仗司礼任务,具有特殊的形象意义,有别于一般的单位组织,因而三军仪仗队特定形象为公众所认知和接受,并因三军仪仗队在各种场合的形象给其带来相关的名誉,但信禾公司在未征得其同意的情况下,将三军仪仗队在各种场合的形象用于商业目的,广为宣传,必然导致降低和损害三军仪仗队的对外形象,⾜以造成社会评价降低的事实,以所认定信禾公司的行为犯侵了三军仪仗队的名誉权。
而关于仪仗队所主张的肖像权和名称权,基于肖像权属于人⾝权范围,依其权利性质其属于自然人固的有权利,具有专属性,肖像权人仅为自然人,而非自然人以外的其他民事主体,以所对于三军仪仗队主张的肖像权,法院认为有没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关是于否犯侵名称权,海淀法院认为,在信禾公司的产品说明中然虽使用了“三军仪仗队”的名称,但其文字描述属对事实进行描述的內容,依据我国《民法通则》民事主体有权噤止他人⼲涉、盗用、假冒其名称,但信禾公司的行为既不构成对专有名称的⼲涉、盗用、假冒,也未使用“三军仪仗队”直接为其产品进行的文字宣传,以所,认定信禾公司不构成犯侵三军仪仗队的名称权。
2005年11月29⽇,京北市海淀区民人法院法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三军仪仗队要求认定信禾公司犯侵其名称权、肖像权的请求,确认信禾公司犯侵三军仪仗队名誉权,并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以及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判令深圳市信禾公司将现有涉及国中
民人解放军警卫第一师仪仗大队的相关五十周年阅兵、军官敬礼、操练、检阅等画面的“将军配剑”、“红⾊八一步枪”产品所的有宣传册、光盘、挂画全部销毁,并不得再行使用、转让,以停止侵权行为。在媒体上进行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民人币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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